從事照顧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之勞工
1.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三等親之關係。
2.被看護人之配偶。
3.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4.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5.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6.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
- 繳費項目
- 雇主每月負擔
- 說明
-
- 基本薪資
- 20,000元
- 薪資基礎 20,000/30天≒667元/日
- 假日加班費
- 2,668或3,335元
- 667元/日*4=2,668
- 就業安定金
- 2,000元
- 勞動部 訂定家庭類就業安定金2,000/月(低收入戶減免)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職業災害險
- 54元
- (依投保薪資NT$28,590計算,職災保險費率0.18% (自114年1月1日起)
- 健保費
- 1,384元
- (依投保薪資NT$28,590計算,外勞自付426元/月 (自114年1月1日起))
- 合計
- 26,106或26,773元
勞動部公告自111年8月10起,新聘或續聘家事移工基本薪資每月2萬。
「建議」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3年期滿後,續聘時,雇主幫移工加薪1,000元/月
「同一雇主」工作6年期滿後,續聘時再加薪1,000元/月。
- 申請看護工雇主每月應支付勞動部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
- 申請看護工雇主應支付勞工薪資每月22,668元(第一項加第二項)。
- 如果日曆上有5個星期日,需多加一天加班費667元。
- 印尼及菲律賓看護,工作每滿一年,有7天特休(667元*7天=4,669元);越南看護滿6個月有特休3日、滿1年未滿2年有7日、滿2年未滿3年有14日。
- 雇主每年需幫移工投保意外險(保額30萬)。
- 聘僱合約為期三年,聘僱三年滿期時雇主須支付移工回程機票一張。若是中途解約事由為移工因素,其回程機票費由移工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須終止時,移工可留台繼續工作由仲介協助轉換雇主,以三方或兩方合意方式做轉換,反之若移工選擇離境返國其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從事清理房舍、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之勞工
同一戶籍之家庭成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
-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未滿六歲以下子女。
-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 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聘僱外籍幫傭資格點數計算表 | |||||||
幼兒 | |||||||
年齡 | 未滿一歲 | 未滿兩歲 | 未滿三歲 | 未滿四歲 | 未滿五歲 | 未滿五歲 | |
點數 | 7.5 | 6 | 4.5 | 3 | 2 | 1 | |
老人家 | |||||||
幼兒 | |||||||
年齡 | 90歲以上 | 80歲以上 | 79歲以上 | 78歲以上 | 77歲以上 | 76歲以上 | 75歲以上 |
點數 | 7 | 6 | 5 | 4 | 3 | 2 | 1 |
-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計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
-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父母。
-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如媳婦、女婿。
-
- 繳費項目
- 雇主每月負擔
- 說明
-
- 基本薪資
- 20,000元
- 薪資基礎 20,000/30天≒667元/日
- 假日加班費
- 2,668或3,335元
- 667元/日*4=2,668
- 就業安定金
- 5,000元
- 勞動部 訂定家庭類就業安定金5,000/月
- 職業災害險
- 54元
- 勞保局 訂定雇主須替移工加保
- 健保費
- 1,384元
- 健保局 訂定雇主負擔1,384元/月,移工負擔443元
- 合計
- 26,106或26,773元
勞動部公告自111年8月10起,新聘或續聘家事移工基本薪資每月2萬。
「建議」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3年期滿後,續聘時,雇主幫移工加薪1,000元/月
「同一雇主」工作6年期滿後,續聘時再加薪1,000元/月
- 申請幫傭每月應支付勞動部就業安定費每月5,000元
- 申請幫傭需額外支付登報費。
- 申請幫庸應支付勞工薪資每月22,668元(第一項加第二項)。
- 如果日曆上有5個星期日,需多加一天加班費667元。
- 印尼及菲律賓看護,工作每滿一年,有7天特休(667元*7天=4,669元);越南看護滿6個月有特休3日、滿1年未滿2年有7日、滿2年未滿3年有14日。
- 雇主每年需幫移工投保意外險(保額30萬)。
在台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專案申聘外籍家庭幫傭:
- 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士;或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士;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 來台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符合年薪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之條件,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一年以上者,得聘僱該名外國人來台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申請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詳見附件)
- 2、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 3、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申請文件:
- 工廠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有異動需附變更事項登記表)
- 申辦前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新設立公司則檢附401表。
- 申辦前一年財產目錄表,新設立公司則檢附新購機器發票。
- 公司簡介及產品目錄。
- 工廠生產流程圖、工廠機器位置圖、工廠平面圖。
- 最近一年勞保名冊及繳費收據。
-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 ※際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人數計算: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百分比
按照 經濟部核准特定製程行業及製程流程 移工合配比率計算
A級35%、B級25%、C級20%、D級15%、E級10%、其他40%
-
- 提高移工配額比率
- 附加就業安定金
- 增額後就業安定金總額(人/月)
-
- 5%
- 3,000元
- 5,000元
- 10%
- 5,000元
- 7,000元
- 15%
- 7,000元
- 9,000元
- 20%
- 9,000元
- 11,000元
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
- 繳費項目
- 雇主每月負擔
- 說明
-
- 基本薪資
- 28,590元
- 薪資基礎 20,000/30天≒667元/日
- 就業安定金
- 2,000元
- 勞動部 訂定基礎就業安定金2,000/月
- 保險費
- 2,301元
- 政府健保費2,301元,受雇者負擔658元
- 健保費
- 1,384元
- 健保局 訂定雇主負擔1,384元/月,移工負擔443元
- 合計
- 34,275元
上述規定金額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加班、休假、保險、福利等適用勞基法。
工作時間 | 平日 | 休息日 | 例假日 | 固定假日 |
1-8 | 正常工作 | X 1.34 | 當日工資x 1 並 額外補休一日 | 當日工資x 1 或 額外補休一日 |
X 1.67 | ||||
9 | X 1.34 | X 2.67 | X 2 | X 1.34 |
10 | ||||
11 | X 1.67 | X 1.67 | ||
12 |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購、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li>
-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申請書。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數證明文件影本。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除醫院外均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
- 護理人員名冊正本(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醫院無須檢附)。
- 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 實際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
- 繳費項目
- 雇主每月負擔
- 說明
-
- 基本薪資
- 28,590元
- 薪資基礎 20,000/30天≒667元/日
- 就業安定金
- 2,000元
- 勞動部 訂定基礎就業安定金2,000/月
- 保險費
- 2,301元
- 政府健保費2,301元,受雇者負擔658元
- 健保費
- 1,384元
- 健保局 訂定雇主負擔1,384元/月,移工負擔443元
- 合計
- 34,275元
※加班、休假、保險、福利等適用勞基法。
工作時間 | 平日 | 休息日 | 例假日 | 固定假日 |
1-8 | 正常工作 | X 1.34 | 當日工資x 1 並 額外補休一日 | 當日工資x 1 或 額外補休一日 |
X 1.67 | ||||
9 | X 1.34 | X 2.67 | X 2 | X 1.34 |
10 | ||||
11 | X 1.67 | X 1.67 | ||
12 |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重大工程: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一般營造(民間工程):112年8月1日起,政府定額開放申請,條件須符合「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之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
類別 |
規模金額 |
本國勞工總人數 |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
二億二千五百萬 |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
一億二千萬 |
|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 |
三千六百萬 |
|
四、專業營造業 |
||
地下管線工程 |
七千萬 |
|
帷幕牆工程 |
五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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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 |
||
鋼構工程 |
三千萬 |
|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
||
基礎工程 |
||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
||
營建鑽探工程 |
||
庭園、景觀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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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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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拌混擬土工程 |
兩千萬 |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五人以上。 |
五、土木包工業 |
一千萬 |
開放營造業民間工程業,符合標準的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符合近3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者,以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
※同一雇主承攬營造工程並訂有「書面契約」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新制營造移工至該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 申請書。(詳見附件)
-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詳見附件)
- 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名稱、內容、金額、工期、日期及雙方相關契約文件)。
- 求才證明書正本。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詳見附件)
-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請表影本。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 一般營造業:國土管理署雇主資格認定(營造業)函。
-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書者,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實際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核配上限總人數=[工程總金額×工程建設經費比率(85%)×人力費率(25%)]/[平均工資(1,700元/人、日)×工期(日曆天)] ×核配比率(%)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採認標準及比率如下:
- 工程總金額: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程總金額應依營造工程(營造工程之認定,應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營造業之行業別及定義辦理)契約書所載之工程總金額為依據,若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契約書外另提供營造工程材料,其費用得一併納入計算。工程總金額不得列計土地徵收或購買、機器設備購買及其他非關營造工程等項目之費用。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程總金額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 工程建設經費比率為85%。
- 人力費率為25%。
- 平均工資為每日新台幣1,700元。
- 工期: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期應依工程契約書中所載之工期為核算依據,若工程合約書中工期以工作天訂定者,則以工作天乘以1.25轉換為日曆天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 核配比率為20%,但個別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分別依各目規定計算之:
經依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4核配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前項第六款第一目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如下:
權重值 | 級別 | ||||
A | B | C | D | ||
100 | 75 | 50 | 25 | ||
1.計畫別(30%) |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 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 其他所屬工程 | |
2.特殊性(40%) | -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 -鐵路改擴建工程 -機場航廈工程 -重大能源興建工程 |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特種建築工程 |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
-其他工程 | |
規模(30%) | 都市計畫區 | 60億(含)以上 | 30億(含)以上且未達60億 | 20億(含)以上且未達30億 | 未達20億 |
非都市計畫區 | 30億(含)以上 | 15億(含)以上且未達30億 | 10億(含)以上且未達15億 | 未達10億 |
-計算公式: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率(%)=總分×0.004 (總分未達80分,則乘以核配比率20%計算)
雇主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雇主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二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
1.提高比率至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
2.提高比率超過5%至10%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5,000元。
類別 | 就業安定金 | |
一般營造工作 | 1,900元(每日63元) | |
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工程 | 3,000元(每日100元) | |
民間營造:符合營造業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審查標準第47條之1附表9之1規定之雇主 | 未提高核配比率 | 3,500元(每日117元) |
提高核配比率5%以下 | 6,500元(每日217元) | |
提高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 | 8,500元(每日283元) |
-
- 繳費項目
- 雇主每月負擔
- 說明
-
- 基本薪資
- 28,590元
- 薪資基礎 20,000/30天≒667元/日
- 就業安定金
- 3,000元
- 勞動部 訂定基礎就業安定金3,000/月
- 勞工保險費
- 2,301元
- 政府健保費2,301元,受雇者負擔658元
- 健保費
- 1,384元
- 健保局 訂定雇主負擔1,384元/月,移工負擔443元
- 合計
- 35,275元
上述規定金額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意外險50萬以上
※加班、休假、保險、福利等適用勞基法。
工作時間 | 平日 | 休息日 | 例假日 | 固定假日 |
1-8 | 正常工作 | X 1.34 | 當日工資x 1 並 額外補休一日 | 當日工資x 1 或 額外補休一日 |
X 1.67 | ||||
9 | X 1.34 | X 2.67 | X 2 | X 1.34 |
10 | ||||
11 | X 1.67 | X 1.67 | ||
12 |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農糧工作:
- 蔬菜: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蔬菜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1公頃以上。
- 花卉:從事生產管理、園區清潔、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花卉栽培實際面積達0.5公頃以上,需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 果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果樹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2公頃以上。
- 雜糧: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10公頃以上
- 種苗(不含水稻):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具種苗業登記證,生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者。
- 水稻育苗: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3級繁殖更新,經農業部認定者。
- 特用作物(如茶葉):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2公頃以上。
- 設施農業(含溫網室蔬果、食用蕈菇):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0.5公頃以上或22.5萬包(瓶)以上。
- 林業工作:
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
-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 養殖漁業:
- 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 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 畜牧工作:
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
- 禽畜糞堆肥:
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 農糧工作:
①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②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③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3年以上期間。
附件:
- 林業工作:
①公司(法人):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前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之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或其他證明文件。
②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法人)、農業企業機構(法人)、私有林主 (自然人):
*申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免附)。
*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
*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
附件:
- 農業部審查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附件一、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
- 養殖漁業:
①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③有效期間至少90日已上之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④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⑤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無則免附。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本人之佐證文件。
*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
附件:
- 農業部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附件一、養殖漁業申請移工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
- 附件二、養殖場員工總表
- 附件三、魚塭養殖工作申請流程
- 畜牧工作:
①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②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③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附件:
- 農業部審查畜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附件一、畜牧業申請移工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
- 附件二、代處理堆肥場加計農民健康保險名單(無則免附)
- 禽畜糞堆肥:
①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②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③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 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④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如附件二)。
附件:
- 農業部審查禽畜糞堆肥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附件一、禽畜糞堆肥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
- 附件二、代處理堆肥場加計農民健康保險名單(無則免附)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 繳費項目
- 雇主每月負擔
- 說明
-
- 基本薪資
- 28,590元
- 薪資基礎 20,000/30天≒667元/日
- 就業安定金
- 3,000元
- 勞動部 訂定基礎就業安定金3,000/月
- 勞工保險費
- 2,301元
- 政府健保費2,301元,受雇者負擔658元
- 健保費
- 1,384元
- 健保局 訂定雇主負擔1,384元/月,移工負擔443元
- 合計
- 35,275元
上述規定金額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意外險50萬以上
※加班、休假、保險、福利等適用勞基法。
工作時間 | 平日 | 休息日 | 例假日 | 固定假日 |
1-8 | 正常工作 | X 1.34 | 當日工資x 1 並 額外補休一日 | 當日工資x 1 或 額外補休一日 |
X 1.67 | ||||
9 | X 1.34 | X 2.67 | X 2 | X 1.34 |
10 | ||||
11 | X 1.67 | X 1.67 | ||
12 |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